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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旭资本刘志斌:以合规为前提,把握私募基金多层嵌套模式!

导读:本文是由匿名网友投稿,经过编辑发布关于"恒旭资本刘志斌:以合规为前提,把握私募基金多层嵌套模式!"的内容介绍。

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现行监管框架下对私募基金的多层嵌套问题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条款,但依然有很多问题困扰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是由于目前私募基金体系内进行嵌套投资在基金备案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一系列困扰。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就以合规为前提,提出了把握私募基金多层嵌套模式的可行性方案,尤其是在对标《资管新规》的标准,他对涉及私募基金多层嵌套模式的多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恒旭资本刘志斌:以合规为前提,把握私募基金多层嵌套模式!

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首先指出,在实务中,一直存在母基金向下投资子基金的多层架构。

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随着私募基金被纳入《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FOF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且比例应不低于80%。以私募股权投资为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股权类FOF基金一样,也可作为母基金投资于子基金,但其直接投资(包含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等标的)的比例不得低于80%,即其投资于子基金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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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进一步指出,限制多层嵌套以及受托资金转委托的行为,目的在于打击和规范市场中存在的通过多层嵌套安排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免除受托机构职责、增加监管难度、漠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在私募基金嵌套框架下,母基金自身需要完成募集、备案、投资、管理与退出等事项,子基金系其投资标的,母基金向子基金的出资行为系投资行为,而非将受托资金转委托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母基金亦或是子基金均不承担通道作用,且均需接受私募基金相关法规的约束和监管机构的监管。

当然,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分析。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认为,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在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因此,这两类基金豁免适用《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限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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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表示,《资管新规》对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的限制、私募基金的适用、新规要求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多层嵌套架构问题、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例外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嵌套投资及备案现状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嵌套投资都有专门阐述,这些新条款内容,也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好合规工作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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